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权益,近日,浙江省人民发布《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,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、1800元、1660元、1500元四档
《通知》要求全省各市根据所辖县(市、区)经济社会发展水平,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,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。
浙江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5年,相关内容如下:从2015年11月1日起,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60元、1660元、1530元、1380元四档,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、15.2元、13.8元、12.5元四档。当时,嘉兴地区参照第二档来执行。
我国《劳动法》明确,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,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59条: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,在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,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,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%。
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《劳动法》劳动者在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。
如果你的基本工资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设定的话,最低工资标准上调,你的到手带薪休假工资也会有所增加。
据相关,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%发放,满10年及其以上的,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%发放。
根据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57条: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,试用、熟练、见习期间,在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,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。
《工资支付暂行》第12条: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、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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